为使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有机衔接,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实践育人功能,引导、支撑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做好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学分认定及评定程序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程。本科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可获得相应实践学时,累计获得150个实践学时后获社会实践课程学分。
第二条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由校学士学位审核委员会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以下简称PU)实施。日常项目开展、最终审核及相关组织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各学院团委开展日常组织及初步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分为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等四大类。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学时不得少于70个,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学时不得少于70个。
第四条 社会实践课程成绩登记在第七学期成绩单,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50个,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80分;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70个(含)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85分;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190个(含)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90分;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达到210个(含)以上,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为95分。
第五条 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的实践学时不足150个,第七学期成绩单社会实践课程记为59分,学生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社会实践课程记为60分。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仍未获得150个实践学时的,不能获得1个学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六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情节恶劣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分类及标准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实践学时由PU系统自动给予,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实践学时由学生在PU系统线上申请,并附材料,学院初审、校团委终审后认定。
第七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学生个人自主实践或参加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达一周以上且完成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计30、35、40、45、50个实践学时。
2.社会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经过学校相关教师批改获得及格、中、良、优成绩的分别计40、45、50、55个实践学时。
3.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加10、20、30个实践学时/次;集体受到表彰的,其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增加实践学时。同时获得多项表彰的,取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4.在校期间参加由国教院组织的3个月以内的赴境外交流访学项目的,可于回校后提交调研报告或学习心得,视为一次寒暑期社会实践,学时获得同上。
5.在校期间参加由学校招办组织的“寒假优秀学子回访母校”活动,考核合格,计20实践学时。
6.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视同足额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计80个实践学时。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
1.PU系统中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分为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体育竞技、公益服务等五个小类,学生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
2.PU系统对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执行每学期20个实践学时封顶且参与类总实践学时100个封顶的规定。
3.在校期间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70个,其中公益服务类实践学时不得少于10个。自主参加公益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公益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5个。
4.在校期间参加由国教院组织的超过3个月的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及教务处组织的赴国内一流农林类高校访学项目的,按每学期20个实践学时予以认定。
第九条 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
1.文化艺术竞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0、35、30、25、2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5、40、35、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60、55、50、45、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学生在校期间举办全国性、省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60、50、40、20个实践学时/次;
(5)艺术类专业学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2.体育竞技比赛
(1)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40、35、30、25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50、45、40、35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计60、55、50、45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专业运动员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3.创新创业竞赛
(1)在省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在校级“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0、35、30、25、2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及国家部委主办竞赛的省级决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5、40、35、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国家部委和国际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或国际级决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60、55、50、45、4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4)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分数予以认定。
4.学生参与院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SRT),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10、15、20、3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小组成员学时减半认定。
5.学生在校期间出版专著、在国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内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计55、55、35、25、15个实践学时/篇。如有多位作者,则按排名依次递减5个实践学时/篇,最少计5个实践学时/篇。
6.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专利人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计55、40、25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授权的获得者为多人,则按排名依次递减5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10个实践学时/项。专利申请予以受理但未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实践学时按上述标准减半。
7.各类竞赛、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南京农业大学的认定实践学时。
第十条 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
1.担任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学校各部门直属学生组织干事、学生社团干事,党支部委员、团支书、班长、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学校各部门直属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学院学生团委副书记、院级组织主席团,校级组织主席团,省学联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分别计4、6、8、10、12个实践学时/学期。每学期开放申请一次,如同一学期兼多职的,按最高职计算一项。
2.在校大学生艺术团服务期满2年、3年,且考核合格,分别计30、50个实践学时。
3.个人获得校优秀学生会干部、校优秀社团干部,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务助理、优秀学生干部、学校部门评选出的各类优秀个人,团员标兵、校十佳学生,分别计5、10、20个实践学时/次。个人获得上述类别的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加20、50个实践学时/次。
4.所在班团(社团)组织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时任负责人分别计10、20、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骨干成员减半。班团组织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5%,社团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社团人数的15%。
5.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除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一级、专业英语四级等基础证书不予认定外,一次性计10个实践学时/人。此项学时各类证书不累加。
第三章附则
1、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2、本实施细则从2016级本科生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