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团支部在全校共青团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团支部是共青团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团的最基层组织,是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广大青年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它同广大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内容主要适用于学生团支部,教职工团支部参考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规程
第四条 团支部一般以班级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团支部可根据学科特点,以便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由各学院团委自行设置。
第五条 团支部可以宿舍或课题组等为单位分设团小组。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在团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团小组组长可由小组成员推选,或由团支部委员会酝酿提名。每一名团员原则上只能属于一个团小组。
第六条 团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七条 团支部委员和团小组组长要由政治思想坚定、品德高尚、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学习成绩优良、乐于奉献、热心共青团工作的团员青年担任。二年级及以上班级团支部书记原则上要有学生工作经历,中共党员和预备党员优先考虑。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支部委员会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团支部在每年10月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前,需向学院团委申请备案,并在学院团委、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候选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名、团员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经过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报学院团委批准备案。新生团支委成员可由班主任和辅导员商议推荐,在广泛征求支部团员意见的基础上,报学院团委批准产生。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由学院团委和班主任共同任免、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团支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建设。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奋斗的远大理想、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人生信念,引导团员青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养。
(二)组织建设。加强团支部委员会建设,按期换届。团支部委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认真做好团员发展、组织推优、团费收缴、团组织信息统计等工作。争创“先锋支部”、“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支部标兵”等荣誉。
(三)制度建设。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课),建立健全团员档案管理、活动资料归档等制度。
(四)文化建设。建设以“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为主要内容的团支部文化。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引导团员青年继承优良传统,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提升团支部活力。
(五)成长服务。结合专业年级特点和青年成长成才需求,组织引导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等文体素质拓展活动,服务青年成长发展的需求,了解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精神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积极配合上级党团组织和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团小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认真完成团支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理论学习、文化建设、成长服务等活动。定期组织召开小组生活会,关心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获取支持和帮助。
(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及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引领服务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团员青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定期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分析讨论支部阶段性建设目标和工作,主持制订支部工作计划;会同班委会规划班级建设目标、确立实施方案、举办各项文体素质活动,并检查执行情况;营造良好的团支部文化氛围,推动团支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团支部自身建设,注意发挥团支部委员和团小组组长的作用。
(五)主持一年一度的团支部改选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并对下一届团支部工作提出建议,做好与下一届团支部的工作交接。
(六)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配合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好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安排好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团内各项工作、会议、活动的记录,负责《团支部工作台账》的填写工作。
(二)总结支部建设经验,掌握团支部的组织情况,根据需要提出团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督促检查团小组开展组织生活。
(三)做好团组织信息统计、组织关系接转及团员证的注册管理等工作,按时收缴团费。做好团支部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团员“推优”入党工作。
(四)支部奖惩管理工作。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团的各种先进评选工作,对违纪团员提出处理意见。推荐优秀团员参与上级团组织工作学习。
(五)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班级文体素质拓展活动规划、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团组织的安排和团员青年需求提出支部宣传工作意见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上级党、团组织不同阶段的相关任务,做好思想动员、通讯报道等工作。积极宣传支部的优秀典范和工作经验。
(三)定期收集和分析团员青年的意见与建议,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党、团组织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诉求。
(四)根据班级实际,做好班报、班刊的编写等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研讨、交流等活动。做好团支部的网站、微博等网络宣传媒体的建设和管理。
(五)协助团支部书记做好支部团员的思想引领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协助团支部书记规划组织好学党章、学团章、学理论等学习工作,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五条 团支部委员是团的基层工作骨干,要主动做团员青年的表率,规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品德高尚、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对工作失职、不能有效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支部委员,要给予严肃批评、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其团内职务;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三会两制一课”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制度作为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自我教育的具体形式,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团支部大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支委会、团小组会至少每月1次,团员民主评议每年开展1次,团课每学期至少2次。对于个别组织观念淡薄,年内有违纪现象的团员,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给予团纪处分。
第十七条 团内民主选举制度。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共青团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组织规程,是团内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规定的总和,是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团的生活中的集中体现。团支部委员由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任期满后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改选。
第十八条 发展团员制度。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团员担任入团介绍人;支部培养考察(一般不少于半年);支部委员会提出发展意见;学院团委审核;填写入团志愿书;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学院团委审批;入团宣誓,颁发团徽、团员证。
第十九条 “推优”制度。做好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程序为:团支部委员会讨论酝酿产生拟推荐对象;广泛听取支部团员意见;团支部大会表决产生正式推荐人选;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上报学院团委审核。
第二十条 计划总结制度。团支部应按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应有工作总结。团支部的计划与总结在班主任指导下完成,并书面上报学院团委。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团支部应经常向上级团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请示、汇报工作,畅通信息渠道,遇有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等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团内奖惩制度。按有关规定和上级团组织要求,组织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积极争创“先锋支部”“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支部标兵”等支部荣誉。团支部对涌现出的优秀典型应及时进行表扬或上报上级团组织予以嘉奖。
第二十三条 团费收缴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收缴团费;组织委员收到团费后,在《团支部工作台账》上登记并签注日期,及时上交学院团委。不按时缴纳团费者,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相关规定处理;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可本着自愿原则缴纳团费。
第二十四条 活动管理制度。团支部活动程序应严格审批,支部内活动应征得班主任同意,院内跨支部活动应征得学院团委同意,跨学院活动和校外活动须经学院团委报请学院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资料归档制度。团支部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团员档案、《团支部工作台账》、活动资料等纸质和电子版档案。组织委员更换时要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学生毕业时须将团员档案、活动资料等上交学院团委。
第五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团委负责对本学院团支部进行工作考评,每学年开展一次。团支部应及时上交工作台账、工作总结等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对于考核优秀的团支部按学校规定报学校团委进行集中表彰。
第二十七条 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考评主要依据各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参照学院团委及有关部门的检查记录、工作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团员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建在班级的,该团支部接受党支部的指导;教职工团支部、研究生团支部可参照此条例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